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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互惠空白的合同属于合同诈骗吗

2021-04-29 6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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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同欺诈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若按照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内容填补空白合同,则不构成欺诈,未按照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内容填补空白合同的,则可能构成欺诈,也就是说签空白合同的目的如果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签空白合同中,存在以下行为,则算合同欺诈, 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即要约或承诺表示的意思是虚假的信息,且在合同履行中未就虚假信息予以更正; 三、相对人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的认识; 四、相对人在因受欺诈而对要约或承诺的条件产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行为人订立、履行合同; 五、行为人因欺诈成就合同获取了非法的、不正当的或若不实施欺诈不可实现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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