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原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调整为10倍。
(二)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助费
一般按一熟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麦子、油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8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700元。
2、水稻: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85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750元。
3、蔬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13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1000元。
4、棉花:每亩800元。
一、国家征收农村土地补偿的政策是怎样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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