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不搬出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如何处理
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的处理是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对其权利构成侵权,被上诉人更名前上诉人即取得合法居住权,被上诉人更名在后,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经共居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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