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物的优先权
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因外力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船舶、货物和货物的打捞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任何水域,包括与海洋相连的海域和通航水域
,海上救助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海上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处于危险中的海洋财产。海上救助的标的物包括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故意附着于海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危险货物”。第二,救助方必须是无救助义务的第三方。海上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对被救助人负有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的人不具备救助人的主体资格。海上救助支付的优先权是有条件的:
<2《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支付船员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索赔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书(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用的支付请求书(4)海上救助救助救助金的支付请求书(五)船舶营运期间因侵权而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权
如果装载2000吨以上散装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证书,证明其已进行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有相应的财务担保,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海事请求,应当依次赔偿。但是,如果第(4)项中的海事请求发生的时间晚于第(1)项至第(3)项,则应在第(1)项至第(3)项之前予以赔偿。
第22条是正常的赔偿顺序,第23条是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顺序(后者应首先予以赔偿)。事实上,这项规定符合常识。是船救了沉船。当船舶在那里时,优先权就存在。当船舶不在时,优先权自然消失,优先权随着船舶的丧失而消失,海难救助使优先权得以实现。例如,您可以很方便地了解远洋轮船欠船长和船员工资,但尚未归还。航行时与其他船舶相撞,造成人员伤亡。它的船体被一艘日本船只损坏并救起。现在这艘船被拍卖了,赔偿的顺序变成了海难救援和船员工资,人身伤害的顺序,因为如果没有日本的船只救援,其他两个优先权将没有优先赔偿的可能性!(但债权关系仍然存在)后救助避免了前救助优先权可以救济的可能性,因此,优先支付海上救助费用是合理的。例如,在原案例的基础上,增加一种情况,将船舶拖至另一港口进行修理,造成船舶的停泊费用。此时,赔偿顺序是靠泊费、沉船救援、船员工资和人身损害,因为船舶的靠泊费在沉船救援之前没有发生过,而靠泊费也没有因为沉船救援而得到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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