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救助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两条:
(1)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2)临时性救助原则。
2、如何确定救助站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员: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无亲友投靠;
(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需向救助站提供哪些情况?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4、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哪些救助?
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5、社会救助包括哪些内容?
(1)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特困人员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3)受灾人员救助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4)医疗救助
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人员包括:
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②特困供养人员;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5)教育救助
①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②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住房救助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7)就业救助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8)临时救助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案例介绍】
吴xx,女,江西进贤七里乡人,在当地已被认为死亡两年。该人由派出所护送至杭州救助管理站时,蓬头垢面,衣衫褴褛,资料显示为:无名氏,流浪精神病患者。为尽快弄清其真实身份,早日与家人团聚,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试图从各个方面帮助其恢复记忆并诱导开口说话,但都无济于事。于是工作人员便改变方式,拿来纸和笔,在获得良好互动的基础上,终于让她写下了吴xx和江西进贤几个字。工作人员便以此为突破口,即刻电话联系进贤县派出所和当地政府帮助协查,对方通过电话与其本人沟通,初步判断其为七里乡人,但户籍上已无此人的名字。对此,工作人员再次从吴xx自身寻找突破口,不厌其烦的与她进行详细而深入的沟通,使她开口说话并讲出了父、母亲的谐音名字,顺着这条线索询查下去,通过与她的细公(土语,爷爷的弟弟)电话沟通,确认该女子就是吴xx。至此,吴xx结束了死亡的人生,并由杭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护送返乡,与走失多年的亲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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