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低保救助。
(1)城镇低保:保障人均月收入低于180元的城镇居民家庭基本生活;
(2)农村低保:保障农村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和因灾、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
2、农村五保户救助。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给予救助。
3、自然灾害应当救助。对因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实行紧急转移及生活救助,组织和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
4、城乡医疗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和肝硬化等大病,且患者年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并已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灾户等贫困者,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
5、助学救助。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城乡低保户或特困户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免学费、免书本费,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制度;对高中阶段的特困生,实行助学制度;对考入高等院校、品学兼优的特困新生,实行一次性奖学金制度。
6、住房救助。帮助城镇居民低保户、特困无房户,提供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帮助农村居民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无房户、因灾房屋全倒且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户,给予建房补助。
7、残疾人救助。对无法维护正常生活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残疾人从业,进行扶定扶助。
8、就业援助。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低保户、残疾人和其他特困对旬就业,并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
9、司法援助。对家庭困难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提供减免或缓收法律案件相关费用的所需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10、科技援助。对特困家庭人员免费实施技术培训和提供技术资料与信息服务等。
11、临时援助。对特困人口和无家可归、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生活救助。
下列情形和对象不属于救助、援助范围:
1、异地申请救助、援助者。
2、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隐瞒家庭人员收入弄虚作假者。
3、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市城乡保障线标准者。
4、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者。
5、购买股票或有投资行为者。
6、有劳动能力、就业年龄内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就业的好逸恶劳者。
7、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者。
8、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者。
9、当年因灾造成临时困难但有自救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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