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一)
时间:2023-06-08 18:01:10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前,国家形势的发展表现出两个显著特点:一个是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另一个是经济的全球化。近十年多来,国际贸易中专利等知识产权贸易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有形贸易。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成为经济竞争的重要内容。我国政府顺应时代发展,多年来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法律、政策进行了调整,逐步创造了一个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环境。为了适应这种发展,急需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技管理人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一、积极开展对外科技合作是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际合作更加频繁,科技合作已经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过程也是不断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国科学院及其下属的研究机构作为我国国家科学研究机构以其强大的综合研究实力担负着大量国际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通过政府和民间的科技交流推动我国和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是对外科技合作的基本条件之一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政府以开放的姿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努力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长期以来,中国科学院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作为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从中受益匪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待国际科技交往中合作和竞争的关系,充分认识在国际合作中我们所面临的困难和不利因素:不仅在科技发展水平上,而且在科技管理及其延伸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

以中国科学院为试点之一的国家科技创新体制的建设,对于我国科学技术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充分重视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中科院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前提。

1996年路甬祥同志谈到中科院专利工作时说: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科技创新和减少重复研究的作用,对打破条块分割和国外技术封锁的作用,对推动科技向工业应用、为经济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作用,对我国技术发明走向世界的作用。

对外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准入条件,也是知识创新工程对对外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的要求:创新体制的建立将促进科技工作者有更多的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这些知识产权要求相应的制度来保护,使科技投入获得应有的回报,促进科技事业的持续发展;知识创新需要更广泛的国际合作,要求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保证合作各方的权利,以实现科技合作中的互利互惠;国际合作的发展使各国法律制度在大方向上日益趋同,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逐步纳入有关国际协议的框架之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合作。

有关知识产权的几个基本概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定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财产转归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1974年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就是知识财产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商业等领域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产品而享有的独占权,他人不得侵犯,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权利。知识产权一般又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

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中除版权以外的一类产权,就保护对象而言,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艺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许可证贸易许可证贸易指的是一方在其法定权利范围内许可另一方做某事,并获得相应对价的贸易行为,常常指知识产权或某种特许的贸易,就知识产权而论一般分三种:

(1)普通许可证,许可方准许被许可方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内使用其技术的同时,保留自己在同一地域、同一时间使用该技术或向任意第三方发出许可的权利。

(2)排他许可,许可方准许被许可方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内使用其技术时,自己及任意第三方失去在同一地域、同一时间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3)独家许可证,许可方准许被许可方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内使用其技术时,不排除自己在同一地域、同一时间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4)许可征加入门费。此外,还有交叉许可证,即双方互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

技术秘密技术秘密又称技术诀窍,通常指权利人对特定技术有独到的解决方案,通过保密的手段使之仅由自己掌握和使用,不为公众所知。其优点是可以无限期地保护专有技术;缺点是一旦技术秘密泄露就无法获得对技术的控制。

最惠国待遇TRIPS协议规定:一个缔约方向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所给予的任何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和无条件地适用于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优先权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指:在本联盟中任何一个国家一经正式提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者,从最初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在一定期间内(即优先权期间)内,在联盟的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应当享有优先权。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性一项技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且符合一般的社会道德要求。

新颖性——根据我国专利法,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著作权也叫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或作者人格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四个类型权利;财产权是指能够给作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行使著作权的可以是作者或作者授权的组织或个人。

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常常被经营者用于破坏他人专利,避免自己陷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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