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由于有严格的地域性,权利人要想获得国际保护,必须到有关国家逐个申请。此外,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高有低,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在逐步形成,这就更需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制度。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是指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某项知识产权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
因此,国际上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也在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基本上确立了这种保护制度。
一、目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状况
国际社会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注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工作。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达到这个目的,一是国际条约的保护;二是国内法的保护。在这两者之间,国际条约的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一百多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使当事国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相互承认和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和法人在其本国依其本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最早的公约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外,还有诸如《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二战后,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又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对原有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作了修改和补充,主要有:《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等等。同时,对二战前的某些旧有的公约也作了修改和补充。如对《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除战前修改过四次外,二战后又于1957年和1967年作了两次修改。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二战后也分别于1958年和1967年修改过两次。在保护版权方面,新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世界版权日内瓦公约》(1952年)、《保护表演者、录制者及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1年)等等。
(二)区域保护加强,签订了一系列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公约。
在这方面比较突出是《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协定》(1962年),该协定于1976年改名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以后又于1977年对协定进行了修改,通过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班吉协定》。根据《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的规定,只要依据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并经公约所设机构授予专利权,就可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享有专利权。它和其它专利公约的不同点在于,共同体有关机构授予专利所依据的是共同体专利公约,而不是缔约国的国内法。
(三)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缔结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公约生效时成立的。197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达成协议,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至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我国于1980年6月加入了该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其主要任务是鼓励各国达成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的法律和技术援助;收集和传播技术情报;办理国际注册以及成员国之间的其他合作事项。该组织还组织拟定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法,对各国除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外,还组织知识产权方面的人员培训,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水平大大提高了一步。
(四)TRIPs协议的签订,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WTO的法律体系中。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自1967年后,曾多次试图修订,均因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保护上的利益不一致,而迟迟未能成功。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从1987年开始,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正式列入新一轮谈判的议题。在签署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时,作为一揽子协议的文件之一签订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简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于1995年初生效。它是国际上迄今为止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中,参加方最多、内容最全面、保护水平最高、保护程序最严密的一项国际协定。它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更加切实和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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