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
时间:2023-06-07 15:10:23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国外跨国公司和大企业集团在中国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工具。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外商频繁发动的知识产权诉讼中也存在着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其目的在于给竞争对手制造困难,甚至将对手排挤出市场。不能笼统地说中日摩托车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都是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但是从所揭示出的一些事实来看,确实也不能排除这种嫌疑。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都以限制或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为其目的和后果。例如,微软、思科以及DVD专利权人联盟6C、3C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都有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嫌疑。其中,微软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在中国市场上的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以及过高定价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和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思科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利用“私有协议”拒绝许可限制竞争行为早已存在并为业内所知晓。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不是不限制竞争,只是这种限制作为鼓励创新的必要代价而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一旦超出了正当的界限构成滥用时,一旦对公平竞争造成扭曲或破坏时,就应受到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法律规制。

如果当事人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利,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竞争对方造成很大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因此滥发警告函和滥用诉讼权无正当理由指控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也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现在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中都有针对滥用诉讼权利的程序制度。

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需要采取多种法律手段综合予以规范。对国家来说,应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解决包括滥用知识产权在内的非法限制竞争问题,并将其作为我国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要利用有关知识产权法和诉讼法的原则规定规制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在个案中对双方当事人利益进行平衡和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从长远来说,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程序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滥诉反赔;在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时应严格审查、慎重决定;完善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规定等。对企业来说,一方面要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依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要敢于、善于利用现有的法律机制,对抗他人滥用知识产权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例如在有关知识产权诉讼中提出原告知识产权滥用的抗辩甚至提起反诉,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等。当然,最根本的还是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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