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能委托代理人的,且该代理人可根据委托授权书,执行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代理权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赡养纠纷案例
栗老汉现年77岁,共养育了二子一女。在他37岁时妻子去世,40年来既当爹又当娘独自一人将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并成家,各自有自己的生活。长子栗X种着栗老汉的承包地,经营管理着老汉的果园,但其不管栗老汉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父子二人曾于2005年约定每年栗X给栗老汉500元的赡养费,但从2007年度至2010年度赡养费未给付。2011年5月,栗老汉认为长子栗X未尽赡养义务,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要求栗X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全文4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