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之下,确实可以选择退出交易流程,然而关于是否必须支付违约金,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与判断:
假设因银行方面的因素引发问题,例如额度紧缺导致无法发放贷款,此时选购房屋的客户与卖方可以经过友好商议,解除购屋协议,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作为卖方,亦应无条件地退还购房首付;
若问题源于购房者本身的原因,如信用记录存在瑕疵或偿债能力不足以满足贷款审核标准,应先尽力寻求解决途径,如同寻找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
倘若这些尝试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则意味着不得不解除购屋协议。
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卖方应将先前收到的首付款全额归还。
由此可见,在贷款无法顺利办理完成的各种原因之中,无论是何种缘由,购房者依然有权申请退回购房首付,但是否须支付违约金则取决于具体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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