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的保障上,必须贯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有机增长、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为一种社会再分配的形式,必须与社会其他成员相协调,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起正常的、科学的退休待遇调节机制。
(一)退休待遇国家保障性原则
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基于这一要求,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的国家保障性原则是围绕以下特点考虑的:
1、国家公务员承担着管理国家事业的重要职责,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岗位神圣,任务重要。
2、国家公务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必须保持公正、廉洁的作风和公道、正派的形象,不能在执行国家公务以外经营私人产业,不得谋取规定之外的报酬,完全靠国家工资待遇生活。
3、国家公务员的待遇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实现,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效益相联系,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
这些特点,集中体现国家公务员与国家的密切关系。国家公务员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退休后的待遇应以国家保障为主要来源。因此,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突出了国家公务员的退休费用主要由国家保障的原则。这有助于保障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也有助于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地位。
(二)基本制度的统一性原则
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与西方公务员退休制度有所不同。在西方,有联邦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制度之分,我国则实行全国统一的国家公务退休制度。退休原则,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必须由国家作出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都无权变动。因此,要加强退休制度方面的法律约束,以提高政府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些具体问题应允许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但对退休条件、基本待遇等涉及退休制度全局性政策问题,必须坚持全国统一,不得各行其事。
(三)退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在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的保障上,必须贯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有机增长、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为一种社会再分配的形式,必须与社会其他成员相协调,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起正常的、科学的退休待遇调节机制。
(四)法律保障原则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享有的各种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国家公务员依法退休、退休后享受与其贡献相适应的各项待遇,都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决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越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损害退休公务员的利益,否则,退休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实行法律保障原则,有利于保证退休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有利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基本原则得以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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