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若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擅离岗位职责;
其次,无理以拒绝对那些处在生命危机中的患者提供必不可少的医疗救助;
再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实验性的治疗操作;
此外,严重违反了查对和复核制度的规定;
再者,使用未经官方许可的药品、消毒药剂以及医疗器械;
最后,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已经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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