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仅仅超越经营范围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因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从鼓励交易出发,不宜认定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无效。
在认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应当正确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一般经营范围限制的超越只是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特许经营、禁止经营以及限制经营规定,则其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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