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要续签,用人单位不续签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有什么标准吗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的标准有: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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