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国家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国家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国家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国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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