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1、适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应区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界限。
2、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税票。其中的税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
3、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营利。如主观方面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宜定罪判刑,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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