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认定的相关内容
1.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
所谓“伪造票据”,是指依照真实的汇票、支票、本票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等,通过印刷、复印、拓印、绘制等方法非法制造票据,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背书或签章等诈骗行为。
因此,“伪造的票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对票据本身的伪造,即用假票据代替真票据;二是对真实票据进行篡改伪造,即主要是对他人的背书、签章的伪造。所谓“变造票据”,是指无合法权限的人在有效票据上采用挖补、剪接、涂改、揭层覆盖等方法,改变票据主要内容的行为。
2.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
所谓“作废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
(1)无效的票据;
(2)过期票据;
(3)破产、倒闭、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企业的本应及时上缴或销毁,但因种种原因而未及时上缴或销毁,继续存留在有关人员手中的支票等票据;
(4)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如国家规定更换票据版本,而旧的不得再使用的票据就是作废的票据;
(5)依照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冒用他人的票据,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无权支配的合法持票人的票据的行为。“冒用票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票据进行使用,或者明知是通过以上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
(2)没有经过合法持票人授权同意,或者超越了合法持票人授权同意的范围,而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转让其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3)擅自使用他人委托其代为管的票据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这里包括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实施诈骗的方式一般有四种:
(1)出票人在付款处无存款又未经允许垫借而签发支票;
(2)出票人故意超过存款数额或允许垫借的数额而签发支票;
(3)在付款人提示期内出票人提回存款或以其他违法方法致使支票不能提款;
(4)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
所谓“预留印鉴”,是指银行开户申请人在开户时,留给银行供银行按委托在其所设立的账户中支付的款项时,核对鉴定付款凭证、印章的底样。如果银行在用委托人设立的账户中款项进行支付时,必须核实委托人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否则就不能支付款项。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就是利用银行业务中的程序衔接,在交易中故意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资金的行为。
5.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这里主要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1)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行为。“资金保证”是指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票据支付能力,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和出票人具有支付能力。
(2)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所谓“做虚假记载”,是指在汇票或本票上做不真实的记载的行为。如将根本不存在的出票人的签名、出票记载到票据上,该做虚假记载行为的目的是骗取物。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受骗
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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