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对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较原标准分别上调3.2%—15.4%,增加额为10-40元,与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基本相当。失业人员所在地区及累计缴费时间等因素决定本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高低;计发基数为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比例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分别为60%—75%;这次调标增加了失业人员冬季取暖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失业保险金的20%,增发时间同当地取暖期,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这一政策可使失业人员每月增加53元—87元的补贴。
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等保险待遇同步调整,调整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补发差额部分。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的激励约束机制,新的政策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二是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职业培训的;三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四是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且有稳定收入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符合当前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取向。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失业人员的关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失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通知要求各县区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尽快安排资金,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投入,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稿件河北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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