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在申报门诊费用时须备齐以下资料:
1、收据;
2、急诊处方;
3、检查、治疗明细;
4、急诊诊断证明;
5、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的复印件;
6、《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住院费用时须备齐以下资料:
1、收据;
2、出院诊断证明;
3、《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清单》;
4、《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5、转院需提供转出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的转诊单);
6、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的复印件;
7、汇总单据数量和票据金额,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8、工伤职工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表七)”,交至区县医保中心,然后由区县医保中心报市医保中心审核。
单笔超过5万元的大额费用上报市医保中心时需附带资料如下:
(1)工伤职工《工伤证》复印件;
(2)住院诊断证明;
(3)工伤相关疾病鉴定证明;
(4)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
(5)如在非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属转院)及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就医的,需提供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
2、医保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费用的审核结算,如工伤职工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或遇特殊情况,将报市医保中心在30日内完成复审。
3、粘贴单据方法
(1)医疗审批表粘在首页。
(2)诊断证明收据与处方、明细一一对应,以收据为首对应粘贴在一起。
(3)按收据日期先后顺序粘贴(重叠式)。
(4)最后粘贴《工伤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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