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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