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婆的个税赡养老人
时间:2023-07-11 09:41:14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个税优惠政策

新实施的个税优惠政策有以下亮点:1、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2、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以上专项附加扣除除大病医疗支出外其他均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扣除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支出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纳税人汇算清缴时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在1月份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单位,导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有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的年份之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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