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8:22:17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别程序的救济如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应通过裁决予以驳回。当事人对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允许实现担保权益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在法律适用中受到侵犯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普通程序等其他规定,但不能适用反诉和解。其他法律有诉讼规定的,也应当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所有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3)第一审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期间如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得上诉,(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除选民资格案件应在选举日前结案外

(6)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支付诉讼费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件、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定无财产所有权案件。非诉讼: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审判组织的特殊性:单一任命制原则和单一合议庭的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和终审的审限较短

4,级管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收案件受理费。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于再审;自力救济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如果判决或裁定是通过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如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方认为存在错误,他们可以向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免费法律咨询,这可以帮助您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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