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有哪些主要分类
时间:2023-07-27 18:03:03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品房预约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

2、预约合同是对将来订立合同进行约定;

3、生效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未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约合同公证需要什么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商品房预约合同公证,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达成的买卖协议、认购协议或意向书等。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卖方还应提供未婚的证明或声明;若已婚,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明;若出售的房产系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应同时到场表示同意出售房产。若出售的房产系按份共有财产,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应有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的声明。2、房屋权属证书原件,若出售的房产系银行抵押中的房产,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银行盖章确认),与银行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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