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营养费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医院的诊断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营养费应当依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上的“出院后需加强营养”的说明。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一般情况下,伤情在轻伤以下,比较轻微且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用赔偿营养费。受伤为轻伤以上的,赔偿营养费。人民法院应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营养费和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和营养费的计算:
1、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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