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拔河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3-05-02 21:01:54 1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第三,一审法院裁定不属于工伤p>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死亡地点在文思**分局宿舍,但其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本案的焦点。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文X**分公司员工梁某的工伤调查记录和法医尸检意见,证明胡某在文X**分公司举行的运动会上进行拔河比赛后感到不适、疼痛,却误以为没事。休息后,他回到宿舍休息,第二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他死在宿舍。根据上述事实,胡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内,未因突发疾病或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维持“不认定工伤决定书”

上诉要点如下:1。在部队举行的拔河比赛中,胡锦涛已经感到不适。因此,他在工作时间感到不适,因为他参加了比赛。2、胡的伤发生在工作场所。梁的证词证实,胡说他在运动场旁身体不适,在车旁休息。后来,他和梁某一起到办公室继续休息。最后,他回到单位宿舍休息,不治身亡。整个过程都发生在他所在单位的工作场所。3、胡某因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后感到疲劳而去世。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造成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作为本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锻炼造成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因工负伤”的规定,认定为工伤。4、法医尸检后,《法医尸检意见书》得出结论:“胡某的死亡符合拔河后疲劳致人意外死亡”。经证明,胡某的死亡与该公司安排的体育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胡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要点:

1。胡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病猝死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一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疾病猝死认定为工伤;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当场死亡,而是经抢救后48小时内无效死亡,视为工伤。这两种情况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内因病突发”,另外,不能认定为工伤。胡完成拔河比赛非常正常,整个过程没有出现任何突发疾病的特点,赛后感觉有点不舒服。胡某的死亡与此不符,也不是工伤

第二,胡某属于疲劳事故(实际上是诱发疾病)死亡,即“过劳死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属于工伤范围的

国发(2005)311号《关于参加单位安排的体育训练活动的职工意外伤害的批复》,而胡在整个拔河过程中没有遭受任何身体伤害。因此,国发书记函(2005)311号复函不适用于本案

文x**分公司的复函要点:胡某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后死亡,公司希望认定其为工伤

二审法院还查明:在二审中,公司认为,胡某生病的时机正好,当晚的拉锯战并没有结束。胡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病死亡,希望鉴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参加拔河比赛是单位组织的,在公司内进行的体育活动,属于单位交办给他的额外工作。拉锯战并没有在胡英年早逝的当晚结束,上诉人提供的李某的调查记录证实了这一点。该公司还认为,拉锯战并没有在胡生不合时宜的当晚结束。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死亡作出的“法医尸检意见书”证明,“胡某死亡符合拔河后疲劳致意外死亡”

因此,胡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病死亡,而该公司还认为,胡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病死亡,属于工伤。被上诉人因胡某死亡作出的“不认定工伤决定”,并非因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依法应当撤销职务。一审法院判决“不认定工伤决定书”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已被法院确立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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