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纠纷仲裁过程中,相片及视频均可被视为可靠的法律依据。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此类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禁止任何形式的后处理或者篡改。
就劳务纠纷仲裁而言,有诸多类型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为证明材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1.薪资清单、签到考勤记录等;
2.劳工合同、社会保险卡等;
3.证人证词、录音以及录像等。
此外,用人单位在劳务纠纷仲裁中需负起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例如提供薪资支付凭据、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等。
若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控且与仲裁请求紧密相关的证据,则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此类证据,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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