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具体地讲,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是审计人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可以由审计人员自己提出,即审计人员自行回避;
二是由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当审计机关认为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回避,即可作出有关审计人员实行回避的决定;
三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果认为审计人员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应当回避的,有权依法申请审计机关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决定或要求回避的时间,可以是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到审计过程终结前的任何时间。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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