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即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达到了强制报废标准;另一种是推定全损,即车辆受损较为严重,仍然可以修复,但由于修复费用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车辆购买使用情况、车辆受损位置以及车辆的实际价值等情况,对于确已没有修复价值和必要的事故车辆,推定按全损处理。车辆购置税系购买车辆必然产生的费用,其体现的是车辆的部分价值,当事故车辆被推定为全损后,可根据车辆情况、税收政策,计算入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中。
购买首次出售的车辆,除依法免税的外,购买人必须缴纳车辆购置税。按照相关鉴证评估技术规范规定,车辆购置税包括在车辆成本之中,纳入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范围。法律规定,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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