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向员工收取货币、实物作为“入境押金”或“风险押金”,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擅自收取抵押款(物)的,由劳动部门责令企业立即归还。本规定也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劳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二条,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3月4日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员工收取金钱、实物等作为‘进厂保证金’,也不得扣留、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其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收取押金(物)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全文3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