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证实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比如考勤表、工资发放资料等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无疑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因此他们有责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因该问题而选择提起仲裁,那么他/她将有很大可能赢得诉讼胜利。
然而,除了劳动合同的问题外,可能还会存在涉及其他劳动权益的纠纷。
为了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因为在任何诉讼中,关键的因素就是证据的充分性,只要证据确凿,便有把握赢得官司;反之,如若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将会非常高。
对于那些感到难以自行收集证据的人士来说,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无疑是明智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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