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公司职工因为没跟公司签订合同,拿不到与合同工同等的工资和加班费,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同工同酬。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赵女士于1984年来到南京某厂工作,后来该厂破产重组为某电器公司。2005年,该公司改制后,赵女士仍在此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该公司下发通知,给在岗职工加工资200元,2007年11月又下发通知,给在岗职工加工资15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不变。赵女士不是合同工,所以两次加工资都没她的份。单位只是自2007年11月起,将她每月760元的工资调整到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50元。由于工资基数比别人低,相应的,她的加班费也比别人低。
去年1月22日,赵女士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同工同酬并支付扣发的工资、加班费以及这一块的赔偿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赵女士的部分申诉请求。赵女士不服仲裁,又向建邺法院提起诉讼。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被告公司在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待遇,违反了上述规定,必须补发赵女士少发的工资5030元和少发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75.64元,并且实行同工同酬。赵女士要求公司支付扣发工资的赔偿金的请求,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法院不予处理。赵女士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和超时加班工资的请求,由于未经过仲裁程序,也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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