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款所称“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企业搬迁、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使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形,etc
同时,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雇主应根据雇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数,支付相当于每满一年工作时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当劳动合同终止时,公司必须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总之,如果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则不能按照经济裁员的规定单方面解雇员工,但必须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必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确实属于客观情况,并且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要单方面终止与工人的劳动合同,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必须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当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企业方可单方面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裁员过程中,企业应提前30天通知职工,个别雇主要求工人签署辞职书,以逃避相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裁员期间,员工不应轻易提交“辞职”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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