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继父或继母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下列条件:
(1)无子女(持中国护照的华侨除外);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注: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三十周岁。
注: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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