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七、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八、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方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九、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不设区的经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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