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第二胎的条件
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
如2002年10月颁布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允许生育第二胎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有两个子女且丧偶的;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在大山区的乡里,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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