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别规定,女方均需达到24周岁)
1、夫妻均为独生子女或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
2、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怀孕;
3、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4、第一个孩子或者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生育的),经鉴定为病残儿;
5、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
6、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男方兄弟均无生育条件;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4)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5)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
(6)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
(7)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
(8)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
(9)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
7、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须女方达到24周岁,婚后即可提出再生育申请:
(1)一方丧偶;
(2)一方离婚且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
(3)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
(4)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款。
8、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1)双方丧偶;
(2)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
(3)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
9、夫妻均为归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内地定居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或双方所生育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可以申请再生育。
10、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后者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可以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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