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损害同时提出几项赔偿要求。此外,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1。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书;2、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法律文书;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为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5、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应当提交一式四份赔偿申请。6、其他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相同。赔偿请求人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提交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诉讼二审上诉期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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