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遭受工伤,由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在工作场所
(2)在工作时间之前和之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因事故受伤
(3)在工作时间内或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受伤
(4)患职业病疾病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失踪
(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负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致残的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视为工伤,也不视为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故意犯罪
(2)醉酒、吸毒
(3)自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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