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由当地作出征收的人民政府确定,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争议
在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将房屋增值部分及区位补偿价的主要部分(通常是70%)支付给房屋的买受人。所以,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衍生的很多问题中,当事人应该把握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标准,进而从有利的角度提出诉求以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易发生纠纷的6大原因:
1.合同主体不当:一方为本村村民,一方为非本村村民甚至城镇户籍居民;
2.交易时间久远:多为拆迁、腾退项目发生前多年;
3.合同履行不及时:按照合同履行了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房款并入住,但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4.诉讼性质一般为出卖人诉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诉讼起因: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6.合同标的物现状:未拆除或已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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