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返还一般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返还一般规则如下: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3、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2)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3)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二、不当得利返还的适用条件和行使条件
1、不当得利返还的适用条件
(1)不当得利的适用要有明确的条件。
(2)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在法律适用上是“兜底条款”,在其他归责不能适用时才适用该条款。
2、不当得利返还的行使条件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
(1)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
(2)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
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三、不当得利的分类
1、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2、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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