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在涉案房地产所在地专属法院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明确规定,以下案件将由本条所明确的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首先,针对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况,应由相应不动产所位于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次,涉及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引发的纠纷,则应由该港口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最后,若因继承遗产而引起的纠纷,则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任何形式的起诉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同时需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如确实存在书写起诉状困难的情况,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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