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管理办法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22:13:36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是什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建设申请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资质文件,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验和功能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必要的有关文件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对人口密集的大型场所等进行验收的证明文件特殊建设项目;

(5)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住宅项目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用户手册”。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核实齐全后,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接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备案机关保存备案。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的,由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备案前擅自投入使用或者继续使用,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临时住房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第十五条军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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