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卖房这一行为完全违背了本人的真实意愿,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所有权人不予追认,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时,所有权人无权要求恢复原状,受让人应当对房屋善意取得,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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