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装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订立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以后会公布的。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房和公房,被拆迁对象为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对象为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使用者。
房屋拆迁对象为出租房屋时,涉及人员范围比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谁能成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事先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村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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