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年的检察办案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未成年轻刑犯已经具备了可以从宽、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具备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未成年犯经过法院的最终判决,一方面容易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再犯罪的几率大大提高,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将永远背负“罪犯”的有色标签,对以后的学习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新刑诉法规定,对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将对帮教失足未成年人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结合近年来我院办案实践,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牢牢把握以下三个适用原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新刑诉法赋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权,却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先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检察机关不能强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受这种特别制度,而应当由其自愿处分。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两种解决方式:一是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采用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便其自主选择;二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原则。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对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这个限定条件比较宽泛。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首要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如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危害程度、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以及诉讼成本等,综合权衡利弊,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明确不能或不宜使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为对象,对惯犯以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等与维护公共利益相悖的,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曾经适用过附条件不起诉的,也不宜重复适用,以确保适用该制度能使犯罪嫌疑人不再犯罪或者有助于其回归社会。必须坚持监督制约原则。为增强透明度,保证适用的公开、公正,必须加强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监督制约。在实践中,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组织专业人士进行审查监督。一方面审查真实性和自愿性;另一方面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该案是否案件事实清楚,其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及未来悔改的可能性是否适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