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一个人因为单位盗毁了人事档案,但并未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犯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盗毁人事档案的行为不属于盗窃性质。盗毁档案的行为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不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应定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因为单位盗毁了人事档案,行为人并未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犯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盗窃对象必须是财物,盗毁人事档案的行为不属于盗窃性质。盗毁档案的行为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不是财产所有权,故应定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 毁 人 事 档 案 罪 与 报 复 单 位 盗 毁 人 事 档 案 罪 的 关 系
盗毁人事档案罪是指故意销毁、盗窃、涂改或者非法转移人事档案的行为,而报复单位盗毁人事档案罪则是指盗用、损毁单位或者他人的人事档案,意图使该单位或者他人遭受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从两个罪行的定义来看,盗毁人事档案罪和报复单位盗毁人事档案罪都是侵犯人事档案的行为,但它们的动机和目的不同。盗毁人事档案罪是出于故意销毁或者转移人事档案的故意,而报复单位盗毁人事档案罪则是出于报复单位或者个人的动机,企图使该单位或者他人遭受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毁人事档案罪和报复单位盗毁人事档案罪都是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盗毁人事档案罪和报复单位盗毁人事档案罪虽然都涉及人事档案的破坏,但它们的动机和目的不同。盗毁人事档案罪是出于故意销毁或者转移人事档案的故意,而报复单位盗毁人事档案罪则是出于报复单位或者个人的动机,企图使该单位或者他人遭受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因此,前者应定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后者则应定为报复单位盗毁人事档案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文8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