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的专属管辖权超过了级别,那么在确定不同级别的管辖权时,应同时考虑专属管辖权和管辖级别,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二)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特别注意:对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在中国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捕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犯罪的,由被告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的法律,应当依照中国刑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的重大刑事案件(自治区、直辖市)。“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请求将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两者是平等的。在确定案件管辖权时,还应同时考虑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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