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员工岗位及降低薪酬之行为,普通雇员通常无法主张双倍赔付。
然而,假如雇员因为强烈抵制此类变动而最终被迫解除合约,此时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
即,以雇员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之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就应授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工作时长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雇员,将其视为一整年处理;至于仅工作半年以下的雇员,也不会受到忽略,将会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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