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电影制片厂制作电影后,销售电影母带和拷贝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中《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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